服務項目
聯系方式
保定市遨游計算機服務有限公司
咨詢熱線:13313028229
售后:0312-6791400
售后:0312-6791126
網址:m.airuide13.cn
地址:保定朝陽大街國貿大廈8樓808室
咨詢熱線:13313028229
售后:0312-6791400
售后:0312-6791126
網址:m.airuide13.cn
地址:保定朝陽大街國貿大廈8樓808室
湘潭大學"情殺案"今日宣判,一案審12年究竟為何?
[來源:m.airuide13.cn]
[作者:網站建設]
[日期:15-07-22]
[瀏覽次數:]
今天上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云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該校工科南樓308室遇害,并被拋尸于該校工科樓南門口通往西側苗圃的臺階上。經湘潭市公安局偵查,曾愛云、陳華章有殺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2003年10月29日,曾愛云、陳華章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曾愛云、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云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4月17日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公開開庭審理,并根據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先后兩次決定延期審理。期間,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補充偵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證據進行了調查核實。
曾愛云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導師器重,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2003年10月,曾愛云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陳華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醫院、湘潭大學醫院、湘潭市市立醫院購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并溶解、過濾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后出現藥物反應。當晚19時28分許,曾愛云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19時50分許,服藥后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云、李某見面,隨后陳華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21時許,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該室遇害。陳華章用一塊綠色抹布簡單清理了現場,并將抹布藏匿在該室南面墻的一壁柜內,將周玉衡的手機藏到電腦桌抽屜中。23時30分許,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發送了手機短信,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余安定片丟棄。23時40分許,周玉衡的尸體被發現。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云殺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證據中,曾愛云的有罪供述、陳華章指證曾愛云殺人的供述、證人李某關于曾愛云是否有作案時間的證據的真實性均存有疑問,不能采信。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中,關于曾愛云的作案動機、是否與陳華章合謀、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就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案答記者問
既然對曾愛云宣告無罪,為什么又判處陳華章有罪?
答: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合謀將被害人周玉衡殺死,我院經重新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認定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合全案證據可以確定,陳華章對周玉衡懷有積怨,有作案的動機。且陳華章在案發前多次購買大量安定片并投放至周玉衡的水杯內,此后也一直緊跟著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經回到寢室之后還以去工科樓聽歌為由把周玉衡帶到工科南樓308室,并與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陳華章還實施了隱匿罪證、清理現場、發送短信掩蓋真相等行為。依據查明的事實,法院依法判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證據能證明什么,就認定什么事實,并據此作出判決,這就是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這個案件為什么審理了這么長時間?
答:本案兩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湘潭大學在讀研究生,案件重大、疑難、復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個案件經過三級法院幾次審理,在該案的審判中,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做了大量工作,始終本著對事實、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對證據的審查、事實的認定非常慎重。據我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我院法官都到過案發現場,對相關證據進行實地復核。
2013年4月17日,我院對該案重新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根據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先后兩次決定延期審理。期間,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補充偵查工作,我院對證據進行了調查核實。正是在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的基礎上,我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害人家屬由于心情悲憤,情緒較為激動,頻繁上訪反映訴求。我院一方面通過審理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耐心細致接訪,反復向其釋法析理,多次上門走訪、慰問,積極為其爭取司法救助,盡力給予其精神撫慰和人文關懷。